勞動局:法院判決見解不一,對檢查實務有挑戰
臺北市政府勞動局違反勞動基準法事業單位名單
按其主要違法態樣前五名,分別為:
1. 勞基法第24條(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,45家)
2. 第30條第5項(未依規定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33家)、
3. 第30條第6項(出勤紀錄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,27家)
4. 第32條第2項(延長工作時間超過法令規定,24家)
5. 第36條(未按規定給予勞工例假及休息日,29家)。
另為使民眾進一步了解哪些案件正進行相關行政救濟程序,從本次公告開始,將增加「訴願」或「行政訴訟」的註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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……另一件的法官則採行事業單位已有設置加班申請制度,而該事業單位事後出具勞工否認加班之切結書,又傳喚在職之勞檢被抽檢勞工出庭作證,而勞工陳述自願逗留工作場所,即以此認定勞工無加班事實,事業單位毋須給付加班費,判定撤銷勞動局之行政處分。……